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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规定,下列罪犯适用社区矫正: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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