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1100-0200-2005-0000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05-03-14
  • 标    题: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改进街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办法
  • 发文字号: 鼓政综〔2005〕14号
  • 发布日期: 2009-04-24
  • 有 效 性: 废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改进街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办法
鼓政综〔2005〕14号
来源: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时间:2009-04-24 20:07

 
各街道办事处,洪山镇政府,区直各办、局(公司),洪山科技园,福州软件园:
为充分调动各街镇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促进各街镇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03]110号)精神,从2003年起各街镇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缴补、增收分成、一定五年”的财政管理体制。现结合该体制几年来的实施情况,在调整完善的基础上,将有关事项重申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原则和要求,规范和完善区对街镇财政管理体制,建立街镇财政自我发展、自求平衡机制,充分调动街镇办事处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提高街镇财政的公共服务能力,促进街镇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基本要求
(一)洪山镇和作为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各街道办事处,要根据事权和财权相统一和调动各街镇积极性的原则,明确街镇的事权和财权,合理划分各街镇收支范围,逐步建立稳定、规范和有利于各街镇长远发展的财政管理体制。
(二)逐步建立规范的区对街道转移支付制度,对财政困难的街道,通过转移支付,促进街道财政均衡发展,保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正常运转。
三、财政收支划分
(一)收入范围。除划分为中央、省、市财政固定收入和分享收入以及区财政固定收入外,原则上在街镇行政区域内的各项收入,均应列入街镇财政收入范围,即扣除已划分为中央、省、市、区固定收入和分成收入后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1、按照“保存量、分增量”的原则,各街镇招商引资和自然落户在辖区范围内企业新增税收区级留成部分(已外迁企业重又迁回我区的视同新增企业),自税收产生年度起,第一年划分30%(五凤街道办事处、洪山镇划分40%,以下同)作为街镇财政收入,第二年划分25%(35%)作为街镇财政收入,第三年划分15%(25%)作为街镇财政收入,第四年后增量税收区级留成部分划分5%(8%)作为街镇财政收入。
洪山镇收入分成中属于洪山科技园区企业的,税收增量分成部分50%划归洪山科技园区管委会。
各街道跨地域招商、企业缴纳税收不在本街道的, 区级留成部分的30%由招商街道和税收落户街道按5:5比例共享。
2、自行车使用税市、区级留成部分的100%;
3、委托街镇代征的私房出租房产税,市、区级留成部分的100%;
4、委托街镇代征的“闲置楼宇”的房产税,区级留成比上年增加部分的50%;
5、私房装饰装修营业税市、区级留成部分的100%;
(二)支出范围。根据区、街镇事权划分,街镇财政应承担维持街镇机关运转所必需的正常经费和本街镇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所需的支出。具体包括:街镇本级的行政管理费、城市管理监察中队支出经费,计划生育经费,其他部门事业费中的街镇财政经费,街镇社会事业发展所需的其他支出(含村、社区工作人员补贴)等。
四、财政收支基数的确定
(一)收入基数的核定:以2002年财政收入为基数,按上述财政体制确定的街镇财政收入范围和分成比例,计算核定各街镇财政收入基数。
(二)支出基数的核定:按照2002年核定的各街镇财政供养人数(或人员编制数)、事业单位人数以及本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计算各街镇行政、事业单位正常经费支出基数,并考虑经济建设、社会事业等专项支出的实际情况,计算核定各街镇的财政支出基数,并尽可能照顾街镇财政利益。省、市、区下达的各项专款,不列入街镇财政支出基数,由区财政部门根据专款下达情况,相应追加有关街道专项指标或补助。
五、定额缴补基数的确定
按照上述办法核定财政收支基数后,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定额上缴;收入基数小于支出基数的,定额补助。街镇财政定额缴、补基数确定后,区定的街镇增人、增资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和街镇各负担50%。
六、增收分成和奖惩办法
各街镇要充分调动街镇发展经济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增收,把财政“蛋糕”做大。2003年至2005年的三年内,各街镇财政收入比按上述办法核定的2002年收入基数增收部分,按区得财力各街镇分成50%;2006年-2007年的两年内,每年比2005年的增收部分,按区得财力各街镇分成40%。
各街镇年度内因项目外迁而导致减少区级财政收入的,按该企业贡献区级财政收入总额调减该街镇收入基数,扣至招商引资收入基数扣完为止。同时若该企业上年度贡献区级财政收入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含1万元),对迁出企业所在街道予以罚款1万元;若该企业上年度贡献区级财政收入在1-20万元(含20万元)之间的,按该企业上年度贡献区级财政收入金额,对迁出企业所在街道予以罚款;若该企业上年度贡献区级财政收入在20万元以上的,对迁出企业所在街道予以罚款30万元。
2003年度原有街镇辖区内企业的减量税收,按区级留成部分的5%扣减街镇财政收入。
七、健全机构,加强管理
要切实加强街镇财政所力量,确保街镇财政所人员编制。要加强街镇财政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增强服务意识和勤政廉政意识,实行竞争、考核上岗制度,确保在岗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效率。要加强财经纪律,严格财务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中心,努力提高街镇财政管理水平。街镇所属单位的各项财政收入必须按规定纳入街镇财政统一管理。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有关财经法规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严禁滥发奖金、实物。
八、其他
(一)本体制一定五年,从2003年1月起执行。五年间如遇省对市、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发生变动,将根据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二)本办法由鼓楼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改进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办法》(鼓政综  [2003]39号)和《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改进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鼓政综[2004]45号)予以废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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