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1100-1200-2015-0000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鼓楼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15-06-24
  • 标    题: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
  • 发文字号: 鼓政综〔2015〕19号
  • 发布日期: 2015-06-30
  • 有 效 性: 失效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
鼓政综〔2015〕19号
来源: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时间:2015-06-30 17:59

 


 


各街道办事处、洪山镇政府,区直各办、局(公司),洪山科技园、福州软件园: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水安全等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省市有关会议精神,创新流域保护管理机制,持续改善流域生态环境,推动我区生态先行示范区建设,实现“百姓富”与“生态美”的有机统一,现就进一步加强闽江流域保护管理、保障水安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加强用水需求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加快推进由粗放用水方式向集约用水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二是坚持人口经济与资源环境相均衡,通过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切实提高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承载能力。三是坚持水源保护区综合治理,健全完善保障水资源安全的体制机制。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全区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41.01%,福州市西、北区水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到2020年,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全区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50%,福州市西、北区水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
    二、推进水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建设
    (一)配合市里做好4项水资源保护制度的落实。根据市里的统一部署,市里将实施河道岸线和河岸生态保护蓝线制度、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蓝线制度、地下水警戒保护蓝线制度和节水标准化及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我区将落实4项制度的具体精神:在河岸生态保护蓝线内不得擅自建设与防洪、水文、交通、园林景观、取水、排水、排污管网无关的设施;大力推进饮用水水源地范围内环境综合整治,2015年1月起,配合市环境监测站对原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常规监测实行一旬一测;将地下水作为战略和应急水源,除温泉外,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再新建抽取地下水的自备水源;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推进重点行业节水改造,到2020年全区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70%以上。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经信局、区园林局、区建设局。
    (二)完善水源保护长效管理机制。为加强闽江流域鼓楼段管理工作,重新修订完善《鼓楼区水源保护长效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强化日常监管和应急管理,杜绝水源保护区内的乱占乱建、乱排、乱倒等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妥善处置突发水环境事件,全面落实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各项措施。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市容局、区园林局、区双拥办、区卫计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安监局、鼓楼公安分局、鼓楼消防大队、五凤街道、洪山镇。
    三、推进水环境治理
    (一)着力排查水环境隐患。按照省、市政府规定的时间,组织开展水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重点抓好饮用水水源地,排查化工、合成革、印染、造纸、制药和合成氨等重污染行业和涉重金属(涉铅、铬、镉、镍、汞和类金属砷)企业。对排查中发现的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化工、涉重金属企业,一律依法关闭;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十五小”和“五小”项目、“三无”企业,一律依法取缔;对未经环评审批或者未经竣工环保验收擅自建设和投产的项目,一律依法停建停产;对存在环境风险和隐患的企业,一律责令完成环境风险问题整改、编制或修编环境应急预案、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洪山镇。
    (二)强化源头防控。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新、扩建制革、电镀、化工、冶炼和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已建项目要加快搬迁拆除。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经信局、洪山镇。
    (三)严格环评审批,严控“两高一低”。严把项目审批关,加强辖区内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及验收监管力度。禁止在西、北区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或水源保护无关的项目,禁止内河周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物直排水体,同时严控重点行业建设项目进驻福州高新区洪山园(国家级)和福州软件园(省级),确保两大园区按照规划要求审批,服务业及其他行业审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辖区内所有新上项目产生的污水均接入市政污水管网。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审批中按照污染物控制目标要求严格把关,避免新增污染物排放。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经信局、洪山镇、五凤街道、软件园管委会、洪山园管委会。
    (四)健全流域监测预警和应急机制。根据市里统一部署,按照“统一标准、各有侧重、相互比对、统一发布”的原则,加强流域水质监测。依托《福州市西区、北区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鼓楼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应急物质的储备和应急装备的配置,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市容局、区园林局、区双拥办、区卫计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安监局、鼓楼公安分局、鼓楼消防大队、五凤街道、洪山镇。
    四、切实加强组织保障措施
    (一)实施“河段长制”。成立闽江流域鼓楼段“河段长制”领导小组,区直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河段长”由区分管副区长担任,区环保局为联系部门,洪山镇政府、国光村、洪山桥社区主要负责人为专管员。“河段长”负责督导专管员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协调处理流域保护管理、水环境综合整治的重大问题。“河段长”联系部门,负责协助河段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专管员要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段长”。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市容局、区园林局、区民政局、洪山镇。
    (二)严格加强执法。学习和严格遵循省市政府即将出台的水资源相关法规规章,强化河流综合执法,相关部门每年定期联合开展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乱占乱建、乱排乱倒、乱采砂、乱截流等危害水安全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建设局、鼓楼公安分局、洪山镇。
    (三)强化科技支撑。加大科技投入,加强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领域的科研攻关与成果应用,积极推广应用制水、节约用水新技术。充分利用信息、网络等现代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自动监测、信息管理以及数据共享技术,提高水资源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环保局、区经信局、洪山镇。
    (四)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加大水资源、水环境保护、修复、管理、建设等方面资金投入,并纳入财政预算。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园林局、区建设局、洪山镇。
    (五)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积极培育支持民间协会参与流域保护,发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流域保护。组织高校、青年社会组织、非公企业、直属组织青年志愿者在重要流域周边、社区、校园开展“保护母亲河”、“环保公益行”等环保志愿服务活动。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文明办、团区委、区教育局、区环保局、洪山镇。
    (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发挥三坊七巷青年志愿服务驿站、微博、网站、短信群发平台等媒介广泛、持续地开展流域保护宣传,营造亲水、惜水、节水、护水的良好氛围,大力弘扬流域文化,传承流域文明。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文明办、团区委、区教育局、区环保局、洪山镇。
    (七)严格开展考核督查。将流域保护与管理、保障水安全工作纳入区长环保目标责任书内容,明确部门职责,加强效能督促,促进工作落实。各街镇和区直有关单位要将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区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向区政府报告。
    责任单位:区效能办、区环保局、区经信局、区建设局。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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