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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关于扶持旅游业发展的三条措施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他   来源:鼓楼区旅游局   发布日期:2018-01-22 15:02   访问次数:{{ pvCount }}

    为提升我区旅游发展水平,引导旅游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全区旅游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省市旅游专项资金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扶持旅游业发展的三条措施:

    一、鼓励旅游企业发展壮大

    (一)鼓励旅行社做大做强。对首次进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给予10万元奖励,连续5年保持全国百强旅行社,第5年奖励5万元。

    (二)鼓励引进大型旅游企业。对于新注册在我区的旅游企业,年营业收入在一亿元以上的(入统计库),当年按其实现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三)鼓励企业扩大增量。纳入我区统计库的旅游企业,若1-11月营收比增超过30%的(含30%),按其当年实现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20%予以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新入库企业不适用该奖励)。

    二、鼓励温泉企业提质增效

    为鼓励温泉企业提升服务品质,对新评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温泉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已获得星级的温泉旅游企业,如升级,只奖励两个星级的差额部分。

    三、鼓励发展A级景区、旅游基础设施

    (一)鼓励发展3A、4A、5A级旅游景区。对新评定为3A、4A、5A的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30万元。已获得A级的旅游景区,如升级,只奖励两个A级的差额部分。

    (二)鼓励发展旅游集散中心。按照《福建省旅游集散服务中心等级划分细则(修订)》建设并验收合格的项目,按照建设等级予以资金补助,其中三级补助20万元,二级补助50万元,一级补助100万元。如升级,只奖励两个级别的差额部分。

    四、附则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的奖励对象均为在鼓楼区注册纳税的旅游企业。

    (二)重点事项。符合《鼓楼区关于扶持旅游业发展的三条措施》的奖励对象按从优、从高、同类别不重复计算的原则享受扶持或奖励。除旅游景区、集散中心外,其他旅游企业的奖励不超过其税收区级留成部分,所有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2016年(含)以后在我区新注册登记的企业视为新引进企业。除非本办法另有规定,基于相同事由奖励的企业,已享受区级其他奖励政策扶持的,不再享受本政策奖励。

    (三)申报流程。企业向所属街镇、园区领取奖励申报表,奖励申报表和相关材料经所属街镇、园区初审后报送区旅游局。区旅游局会同区财政局复审,并经区委、区政府审定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核拨相关奖励至企业所属街镇、园区,街镇、园区将奖励金拨付至相关企业。

    (四)其他事项。《鼓楼区关于扶持旅游业发展的三条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年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期间若遇国家、省、市调整有关政策,可进行补充修订。由鼓楼区旅游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备注:该项政策具体申办指南(含申请条件、申办材料、办理流程等)及表格见附件,请自行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