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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关于推动商贸业发展的三条措施

时间:2018-01-22 10:21 来源:鼓楼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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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关于推动商贸业发展的三条措施》 政策解读

 

  一、鼓励商贸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对行业龙头企业予以奖励。对当年实现税收区级留成部分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商贸龙头企业,按其当年度实现税收区级留成增量部分的5%对企业进行奖励。

    二、推动实体零售转型升级

    (一)对传统商贸企业通过转型升级提升销售业绩予以奖励。对于企业总部设在我区,以分支机构形式对外投资经营的,并在我区汇总缴纳税款,统计数据计入我区的商贸企业,通过转型升级提升销售业绩的,按当年缴纳税收区级留成同比上年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二)对新零售商贸企业予以奖励。对新设立的新零售业态,并以新渠道为主,有一定程度的技术和模式创新性的商贸企业,第一年按当年缴纳税收区级留成的50%给予奖励;第二年按当年缴纳税收区级留成的30%给予奖励;第三年按当年缴纳税收区级留成的20%给予奖励。

    (三)对商贸个体户变更为公司法人予以奖励。积极引导商贸个体户变更为公司法人,走公司化道路,提升企业经营业态。对2017年1月1日后从个体户变更为公司法人的,自变更之日起根据其当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较上年的增量按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前三年度奖励比例为80%,第四年度、第五年度奖励比例为50%,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三、推动商贸企业品牌化发展

对新引进高端商业品牌经营主体的业主予以奖励。对利用商业场地新引进高端商业品牌经营主体的业主,可按该专卖店或专柜对区财力的贡献,给予业主一定引进费用补贴。属国际一线排名前五的品牌,给予引进费用补贴为100万元;属其他国际一线的品牌,给予引进费用补贴为50万元;属国内行业排名第一的品牌,给予引进费用补贴为30万元。分三年兑现,兑现比例分别为60%、20%、20%。

    四、附则

    (一)适用范围。享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须为注册在鼓楼、列入鼓楼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名录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在鼓楼区纳税的商贸企业(即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

    (二)重点事项。符合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按从优、从高、同类别不重复计算的原则享受扶持或奖励。原则上每家企业的扶持或奖励金不超过企业当年实现税收区级留成部分,所有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基于相同事由奖励的企业,已享受省级、市级、区级奖励扶持的,我区不再重复奖励。

    (三)申报流程。企业向所在街镇、园区领取奖励申报表,奖励申报表和相关材料经所属街镇、园区初审上报区商务局。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复审,并经区委、区政府审定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核拨相关奖励至企业所属街镇、园区,由街镇、园区将奖励金拨付至相关企业。

    (四)其他事项。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年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期间若遇国家、省、市调整有关政策,可进行补充修订。具体条款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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