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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财政局关于《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读

时间:2017-11-13 15:43 来源:鼓楼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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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如何理解新修订《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培训费分类?
    答:根据《办法》第九条,培训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参训人员级别分为三类管理。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二、新修订后《办法》的师资费用的如何计算?
    答:修订后《办法》的讲课费单列并提高标准。讲课费实行单列,不再纳入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讲课费计算单位由“半天”调整为“学时”,其中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本次修订后《办法》第十条规定讲课费(税后)相应调高限额标准: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同时,规定为本单位举办的培训班授课,讲课费按照上述标准的50%领取。 
    三、新修订后《办法》的师资邀请如何规定?
    答:《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邀请境内师资讲课,培训举办单位应当发出公函邀请,其中本单位的师资,应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批。邀请境外师资讲课,应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就本职工作所作的讲话、小结等,不列入师资范围。同时《办法》第十条规定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四、新修订后《办法》的培训费报销需要哪些凭证附件?
    答:《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培训费预算单和结算单(格式附后)、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师资审批文件(邀请函)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福州市鼓楼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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