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福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直接面向用户,涉及配送车辆、配送人员、气瓶装卸、随瓶安检等多个环节。当前,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以两轮电动自行车为主,存在车辆不规范、配送人员管理不到位等风险隐患,非法配送、违规停放、违规作业等问题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服务管理,维护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末端配送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服务,压实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责任,统一配送车辆、人员和作业管理标准,建立“统一车辆样式、统一人员服装、统一安全配置、统一服务规范”的末端配送服务体系,防范化解燃气配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用气安全。
三、范围期限
(一)适用范围
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范围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向用户提供末端配送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由充装站或储配站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至供应站的环节,不适用本办法。
(二)施行期限
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监督管理、末端配送车辆管理、末端配送人员管理、附则。
(一)总则。明确末端配送服务定义,即企业在其经营区域内,为用户配送本企业供应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并使用电动微型载货汽车等符合配送安全条件的车辆,送达用户用气地点的服务行为。
(二)监督管理。燃气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末端配送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安全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专用配送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营运车辆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气瓶充装安全监管。各部门各负其责,建立协同监管机制。
(三)末端配送车辆管理。从车型准入、编号管理、外观标识、安全器材配备、装载作业、通行停靠、停放充电、改装管控、智能监管等方面进行全流程规范。要求车辆选用工信部目录内车型,统一车身配色并喷涂专用标识,配备不少于2具4kg干粉灭火器、液化气泄漏检测仪及气瓶角阀堵头等应急器材;气瓶不得超过核定载重,不得倒放、叠放或悬挂车厢外侧,不得装载非本企业气瓶,不得混装其他货物;车辆应在供应站指定区域集中停放,在专用地点充电,充电时车上不应装载气瓶;严禁私自加装、改装车辆;车辆须安装智能安防服务和实时定位设备,确保运行车辆与驾驶人匹配。
(四)末端配送人员管理。配送人员须经燃气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驾驶人须取得相应车型机动车驾驶证。配送人员应穿着统一反光材质服装,佩戴送气服务证。配送作业应遵守出车前设备检查、随瓶上门安检、气瓶信息扫码上传、剩余气瓶规范回库、严禁气瓶倒灌或私倒残液、仅限配送本企业气瓶、开展安全用气宣传等规范。人员变更从业单位的,接收企业应及时向安全中心提交变更申请。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严重违反职业道德、长期不从事对应岗位工作、有从业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等情形,撤销或公告证书作废。企业应加强日常管理和安全绩效考核,高频违规人员纳入行业重点监管。
本办法主要对燃气经营企业设定管理义务,不新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创设性条款。
五、关键词诠释
末端配送服务:指企业在其经营区域内,为用户配送本企业供应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并使用符合配送安全条件的车辆,送达用户用气地点的服务行为。
专用配送车辆:指符合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布目录内车型,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外观标识,专门用于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的车辆。
随瓶安检:指配送人员在送达气瓶时,对用户用气环境、气瓶及连接金属软管、燃气泄漏报警器、紧急切断阀等进行的现场安全检查。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福州市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安全中心燃气安全处,联系电话:0591-87507097。


闽公网安备:

